(2015)丽民初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常××与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times,马×&times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153号原告常××,农民。委托代理人于金鑫,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瑞平,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