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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胡雪芳与胡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089号原告胡雪芳被告胡灿。委托代理人席珍蓉,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雪芳诉被告胡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雪芳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雪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胡雪芳承担。审判员  陈叙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长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