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与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六维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六维实业有限公司,浙XX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赛克斯威实业有限公司,朱林,朱维新,朱圣牧,季克建,刘伟,谢鹏,周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晓蓉。被执行人: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180号(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林。被执行人:福建六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圣牧。被执行人:浙XX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圣牧。被执行人:温州赛克斯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林。被执行人:朱林。被执行人:朱维新。被执行人:朱圣牧。被执行人:季克建。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谢鹏。被执行人:周慧珍。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六维实业有限公司、浙XX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赛克斯威实业有限公司、朱林、朱维新、朱圣牧、季克建、刘伟、谢鹏、周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圣牧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安富4幢607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季克建、刘伟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金庭花苑4幢302室及被执行人谢鹏、周慧珍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东欧锦园2幢507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05952.4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利府花苑10-1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晓蓉。被执行人: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180号(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林。被执行人:福建六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童游南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圣牧。被执行人:浙XX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137号203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圣牧。被执行人:温州赛克斯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林。被执行人:朱林,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菜场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506213894。被执行人:朱维新,男,1948年6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陈住起村楼园巷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480602387X。被执行人:朱圣牧,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南浦安富4幢607室,身份证号码:330324198103063312。被执行人:季克建,男,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龟湖路219号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202030950。被执行人:刘伟,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金庭花苑4幢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304270023。被执行人:谢鹏,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蛇山北组团2幢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910254313。被执行人:周慧珍,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蛇山北组团2幢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00928002X。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六维实业有限公司、浙XX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赛克斯威实业有限公司、朱林、朱维新、朱圣牧、季克建、刘伟、谢鹏、周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圣牧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安富4幢607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季克建、刘伟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金庭花苑4幢302室及被执行人谢鹏、周慧珍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东欧锦园2幢507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05952.4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周猛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杨军、王挺、项杰记录人:周猛杨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六维实业有限公司、浙XX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赛克斯威实业有限公司、朱林、朱维新、朱圣牧、季克建、刘伟、谢鹏、周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圣牧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安富4幢607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季克建、刘伟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金庭花苑4幢302室及被执行人谢鹏、周慧珍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东欧锦园2幢507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2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7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705952.4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项杰: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92、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