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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1417-2陈某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7-2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陈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王某某在湖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股权,因该股权已质押于他人,原告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在襄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15%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在襄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15%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褚玉梅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