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90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9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挂靠上海金钟电气集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公司)经营业务期间,为结算货款,在没有正常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朱建友(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10份淄博济能经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10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08,76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46,571.97元,均已申报抵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出具的沪公经税协收字(2014)14号协查取证的通知、基本案情及取证要求,证人陈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金钟公司的情况说明,进项发票、抵扣证明、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记账凭证及收据,银行转账明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常住人口信息表,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十四万六千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且涉案税款已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海林人民陪审员 须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