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关于张巧与刘栓保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刘栓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张巧,女,深泽县大直要村人。被执行人刘栓保,男,深泽县北白庄村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巧与被执行人刘栓保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