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玉林市春阳饲料经营部与曾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玉林市春阳饲料经营部,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秀路196号火车站煤场租铺。经营者贺丽萍。委托代理人吴昭传,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昭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春阳饲料经营部诉被告曾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己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春阳饲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玉林市春阳饲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陈雪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林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