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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平华诉被告周广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华,周广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吴平华,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周兴,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周广朋,男,1970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70********,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公司,住所地政和县熊山街道胜利洋鑫诚胜地心苑A1幢一层116、117号店面。代表人吴云雄,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华诉被告周广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平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平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吴平华负担。审判员  李庆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丽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