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白山市国用(2010)第060000121号13443.6平方米土地过户手续。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白山市国用(2010)第060000121号13443.6平方米土地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白山市(2010)第060000121号1344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于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贵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刁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