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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长良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行初字第103号原告孙长良,男,1955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华伟(原告之子),1981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2668-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夏日星,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长良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顺举〔2015〕4号《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被告,其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并非顺义区,且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孙长良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顺举〔2015〕4号《国土资源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