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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武林峰与朱林华、宋海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武林峰,朱林华,宋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武林峰。被执行人朱林华。被执行人宋海娟。本院在执行武林峰与朱林华、宋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林华、宋海娟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办证,暂时无法处置,且二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516.4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因此,权利人武林峰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855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