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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于淑艳申请范贵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艳,范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于淑艳,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范贵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于淑艳与被执行人范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8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淑艳于2015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贵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淑艳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7月8日被执行人范贵娟尚欠申请人于淑艳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086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四商初字第8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