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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雪阳与黄泉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阳,黄泉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张雪阳,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泉棋,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泉棋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黄泉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黄泉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雪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