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廖大兵与彭天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大兵,彭天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840号原告:廖大兵,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云,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天和,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喻漫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大兵与被告彭天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大兵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天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大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大兵撤回对被告彭天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廖大兵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