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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廖大兵与彭天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大兵,彭天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840号原告:廖大兵,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云,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天和,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喻漫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大兵与被告彭天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大兵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天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大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大兵撤回对被告彭天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廖大兵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