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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761号原告赵某,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浩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