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沙清芳,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