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许有土与许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有土,许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许有土,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许丽明,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有土与被告许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有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有土负担。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杰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