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段振龙诉刘智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振龙,刘智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段振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才,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智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段振龙诉刘智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振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振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振龙负担。审判员 奚俊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