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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一终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田建军与宋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建军,宋雪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一终字第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军(曾用名田军),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雪梅,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邱万民,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田建军与被上诉人宋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田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投递费100元,合计256元,由上诉人田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茹荷娅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盛成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