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施志君、李玲芬与李文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施志君,李玲芬,李文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施志君。申请执行人李玲芬。被执行人李文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志君、李玲芬与被执行人李文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73648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