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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白某甲、白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白某甲,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白某乙,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蔺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