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白某甲、白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白某甲,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白某乙,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白某甲、白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蔺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