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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孔令娟,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靳曲,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某甲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永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付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付某丙。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架根本没法共同生活。2010年我曾起诉离婚,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好转,反而愈演愈烈,现在我和被告一直处在冷战中,没有任何交流和沟通,夫妻关系无法再维持下去。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女。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到破裂的程度。从××××年登记结婚到现在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还可以。2010年原告起诉离婚属实,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确实和好了,感情一度不错,2011年女儿的出生就是最好的见证。我发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主要是我们日常沟通少,我说话不注意原告的心情和感受。为了我们有一个和睦稳定的家庭,为了两个孩子有一个幸福的成长环境,不缺少父爱、母爱我愿意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与原告共同构筑一个温暖的家。我请求法院判决我们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甲与被告洪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付某乙。原告于2010年3月4日起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5月12日本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原、被告于××××年××月××日又生育一女付某丙。2015年5月7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婚姻关系证明一份,固安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感情应较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自己改正错误,努力与原告营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付某甲与被告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万京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