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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燕、陈文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燕,陈文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陈玉燕。被执行人:陈文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玉燕、陈文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陈玉燕、陈文思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绿都花城7幢404室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玉燕、陈文思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绿都花城7幢404室的套房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