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朱集财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保林与樊国勇、刘爱荣、樊红耀、许衍、李新社、刘合英、樊红丽、黄小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朱集财保字第00007号原告陈保林。被告李新社。被告刘合英。被告樊红耀。被告许衍。被告樊红丽。被告黄小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林与被告樊国勇、刘爱荣、樊红耀、许衍、李新社、刘合英、樊红丽、黄小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保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新社、刘合英、樊红耀、许衍、樊红丽、黄小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新社、刘合英、樊红耀、许衍、樊红丽、黄小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曹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周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