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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申校兵、申喆、张自安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南联动民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金初字第79号原告:申校兵,男,汉族。原告:申喆,男,汉族。法定监护人:申校兵,男,汉族。原告:张自安,男,汉族。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第三人:河南联动民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案由:人身保险合同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校兵、申喆、张自安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南联动民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校兵、申喆、张自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校兵、申喆、张自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申校兵、申喆、张自安负担。审判员  段梦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