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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开民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罗培培与蒯大祯、王登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培培,蒯大祯,王登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1319号原告罗培培,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方,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蒯大祯,个体户。被告王登亚,个体户。原告罗培培诉被告蒯大祯、王登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罗培培的委托代理人张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蒯大祯、王登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培培诉称:被告蒯大祯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2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王登亚签名担保。原告多次向被告蒯大祯、王登亚催要,两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4万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至偿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蒯大祯、王登亚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被告蒯大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罗培培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00,二个月内归还。王登亚在担保人一栏里签字。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蒯大祯、王登亚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蒯大祯经原告催要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被告王登亚为此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蒯大祯向原告罗培培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王登亚对被告蒯大祯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限被告蒯大祯、王登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登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蒯大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蒯大祯、王登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收款人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周来清审 判 员  张洪兵代理审判员  陈思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圆圆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