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寇淑兰、吕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588-1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负责人:罗军,行长。被告寇淑兰。被告吕智敏。被告徐秋。被告寇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寇淑兰、吕智敏、徐秋、寇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月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寇淑兰、吕智敏、徐秋、寇淑珍名下价值人民币64313.85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寇淑兰、吕智敏、徐秋、寇淑珍名下价值人民币64313.8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莉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