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姚爱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姚爱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731号原告: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县城迎宾大道御景湾峰景二街18号。法定代表人:刘基宏。委托代理人:关灿记,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钟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爱群,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景公司)诉被告姚爱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爱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汇景公司诉称,2014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阳西县县城迎宾大道御景湾锦绣湖畔八街9号之一房屋预售给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346.67平方米,预售价格为1845923元,付款方式为被告支付首期款555923元,余款1290000元于2014年8月23日前付清;逾期付款在90日之内的,被告需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90日后的,被告需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不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只支付了655923元,仍有1190000元购房款未支付。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购房款1190000元给原告;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8月24日开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2014年8月24日至2014年11月23日按476元/日计算,2014年11月24日开始按595元/日计算,暂计至2015年4月23日为132090元)给原告。被告姚爱群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原告对阳西县县城迎宾大道御景湾内的商品楼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预售阳西县县城迎宾大道御景湾锦绣湖畔八街9号之一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属预售,建筑面积为346.67平方米,每平方米5324.73元,总价款1845923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必须于2014年7月23前付清首期555923元,余额1290000元于2014年8月23日前付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逾期在9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655923元(含首期款),尚欠1190000元购房款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购房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是具有经营房地产资质的房地产公司,其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655923元(含首期款)后,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尚欠的1190000元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购房款119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从2014年8月24起至2014年11月23日按476元/日计算,从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按595元/日计算,共计违约金132090元,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爱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爱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的购房款1190000元给原告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二、被告姚爱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2090元给原告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49元由被告姚爱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岑 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