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涛、赖某、谭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赖某,谭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涛,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被告人谭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涛、赖某、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涛、赖某、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周涛亲自或分别安排赖某、谭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袁某、饶某,其中赖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涛,要求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周涛安排被告人赖某到其位于资中县水南镇倒石桥原内拖厂宿舍的租住屋内,拿到甲基苯丙胺,在资中县水南镇倒石桥居委会二区2栋2单元楼下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二、2015年3月16日21时许,吸毒人员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涛要求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周涛在资中县水南镇倒石桥原内拖厂宿舍的租住屋内拿到甲基苯丙胺后,在资中县水南镇倒石桥居委会二区2栋2单元楼下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三、2015年3月18日晚,吸毒人员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涛要求赊账购买100元甲基苯丙胺,周涛安排被告人赖某到其租住屋内拿到冰毒后,在资中县水南镇倒石桥居委会二区2栋2单元楼下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袁某。四、2015年3月19日16许,吸毒人员饶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涛要求购买300元冰毒,周涛安排被告人谭某在资中县水南镇271掉头处附近的公路边将300元冰毒卖给饶某,收到人民币200元。后饶某被公安民警挡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6克。随后公安民警将周涛抓获,在周涛身上查获人民币200元,在其租住屋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净重0.07克,在其女友黄某某的挎包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十一小包,净重7.24克。被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周涛被抓获以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周涛、赖某、谭某在公安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涛、赖某、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饶某、黄某某的证言、资中县公安机关的勘验、检验笔录、现场指认图片及笔录、辨认图片及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刑事拍照图片、提取物证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尿液检测笔录、话费清单、到案情况说明,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涛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赖某、谭某受周涛安排,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涛贩卖毒品中,安排赖某、谭某贩卖,周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赖某、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周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周涛违法所得六百元,追缴后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冰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 林审 判 员 孙 霞人民陪审员 谢远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严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