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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杨佳睿要求宣告张春燕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佳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杨佳睿,男,生于2012年6月30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杨世明,男,生于1956年7月2日,汉族。被申请人张春燕,女,生于1990年2月21日,汉族。申请人杨佳睿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春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佳睿诉称,张春燕系申请人杨佳睿之母。2013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张春燕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其父杨志君于2014年9月5日因病死亡。申请人杨佳睿遂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春燕为失踪人。经查,张春燕,女,汉族,生于1990年2月21日,系申请人杨佳睿之母。张春燕于2013年2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杨佳睿之父杨志君于2014年9月5日因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3日在《法制日报》登报发出寻找张春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春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佳睿提供的户籍证明、派出所证明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张春燕下落不明满二年,且本院登报发出寻找张春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春燕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杨佳睿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春燕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代理审判员  李红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中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