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彭某被告陈某甲,居民。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丙。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4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相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生育子女,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偶发矛盾,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积极承担家庭义务,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其夫妻感情仍然可以改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过于草率,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密士刚人民陪审员 侯 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