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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三赛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梅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忠玲,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赛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梅,徐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29号申请人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中国人寿大厦19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3208-3。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忠,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忠玲,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金龙工业园区姜家岩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9400-5。法定代表人刘定军。被申请人重庆三赛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路村87号B幢B3-3-G1、B3-3-G2,组织机构代码77847089-8。法定代表人李晓梅。被申请人李晓梅,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徐彤,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重庆豪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李忠玲、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赛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梅、徐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市融易担保股份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