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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启珍与张田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郭启珍。被告张田凝。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启珍诉被告张田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启珍撤回对被告张田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小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