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唐茂兰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茂兰,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唐茂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环执字第621-1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在威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污水处理费用进行扣留。因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扣留被执行人在威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污水处理费用;二、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