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执民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效启与钟青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效启,钟青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张效启。被执行人钟青东。申请执行人张效启与被执行人钟青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5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