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池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838号原告池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于2015年7月8日以与被告侯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池某负担。审判员 董定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颖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