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绍全与樊有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绍全,樊有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徐绍全,男,1979年8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樊有弼,男,1979年6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绍全与被执行人樊有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樊有弼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绍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7672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樊有弼长期在外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徐绍全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樊有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继续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光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