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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梁某某,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董文吉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