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郭辉仁,郭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明华。被执行人郭辉仁。被执行人郭玉华。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40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义务2865444.67元(含执行费304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辉仁、郭玉华的银行存款2865444.6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辉仁、郭玉华应��收入2865444.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