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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保国、李树刚与李树刚、李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国,李树刚,李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109号原告:李保国,居民。被告:李树刚,农民。被告:李传珍,约46岁,农民,系李树刚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国与被告李树刚、李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树刚、李传珍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锦竹园小区6幢301室楼房一套给予财产保全。原告李保国以其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金山路西侧京东国际大厦A区A-524室楼房一套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树刚、李传珍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锦竹园小区6幢301室楼房一套给予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二、对原告李保国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金山路西侧京东国际大厦A区A-524室楼房一套给予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诉讼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李保国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