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通库与宣化劝业场、李道友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通库,宣化劝业场,李道友,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刘通库。被告宣化劝业场,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道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道友,宣化劝业场董事长。被告王霞,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通库与被告宣化劝业场、李道友、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通库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宣化劝业场、李道友、王霞银行存款60万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通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宣化劝业场、李道友、王霞银行存款60万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占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小娇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