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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卞军芳与被告山东莱州市贝思工艺品有限公司、曲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军芳,山东莱州市贝思工艺品有限公司,曲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商初字第328号原告卞军芳,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桂玲,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由琼,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莱州市贝思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胜建街。法定代表人原庆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汝亮,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曲金梅,女,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军芳与被告山东莱州市贝思工艺品有限公司、曲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军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军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军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保全费2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玉生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人民陪审员  李宝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倩倩他————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