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管高军与汪明娟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高军,汪明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403号原告:管高军。被告:汪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管高军诉被告汪明娟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管高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