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骜与黄敏,王大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骜,黄敏,王大春,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王骜,男,汉族,1990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敏,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王大春,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李红,女,汉族,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骜诉被告黄敏、王大春、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王骜负担。审 判 长 左 玲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