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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行非诉审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美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美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非诉审字第00114号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冠东,该局干部。被申请人美的。张春莉,该店负责人。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申请人美的拒不履行莲城管执罚字02(2015)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2(2015)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立案执行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2(2015)第05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王艳玲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师亚宁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