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汤先���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先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504号罪犯汤先建,男,汉族,小学文化,1980年1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宿豫刑初字第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先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汤先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宿中刑终字���3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以上诉人汤先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7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宁刑执字第113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先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汤先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罪犯汤先建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先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先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