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052号原告:林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欣,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