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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052号原告:林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欣,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