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永军与杨广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军,杨广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994号原告吴永军,男,1961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伟。被告杨广泽,男,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军与被告杨广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军于2015年7月8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永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吴永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