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廖翔英与蒋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廖翔英。被告蒋兴祥。原告廖翔英与被告蒋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姚旭宗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翔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兴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期满后被告拖延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兴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廖翔英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被告蒋兴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