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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万宝与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012-3号申请执行人:胡万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方永华,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胡万宝与被执行人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永华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万宝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永华归还借款47.47813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75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方永华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方永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5969.7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